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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条款
目录
第1条 - 定义
第2条 - 企业家身份
第3条 - 适用范围
第4条 - 要约
第5条 - 合同
第6条 - 撤销权
第7条 - 消费者在冷静期内的义务
第8条 - 消费者行使撤销权及其成本
第9条 - 企业家在撤销时的义务
第10条 - 撤销权的除外
第11条 - 价格
第12条 - 履行和额外担保
第13条 - 交付和执行
第14条 - 定期交易:期限、终止和续展
第15条 - 支付
第16条 - 投诉处理
第17条 - 争议
第18条 - 补充或偏离条款
第1条 - 定义
在本条款中,以下术语的含义为:
- 补充协议:消费者在远程销售合同基础上获得产品、数字内容和/或服务的协议,该等产品、数字内容和/或服务由企业家提供或基于企业家与第三方的协议由第三方提供;
- 冷静期:消费者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段;
- 消费者:不为与其商业、企业、手工业或职业活动相关的目的行动的自然人;
- 日期:日历日;
- 数字内容:以数字形式生成和提供的数据;
- 定期交易协议:在一定期限内定期提供产品、服务和/或数字内容的协议;
- 持久介质:任何工具——包括电子邮件——使消费者或企业家能够以适合该信息预期目的的未来查阅或使用期限的方式在持久介质上保存针对其个人的信息,并允许对保存的信息进行不变的复制;
- 撤销权:消费者在冷静期内撤销远程销售合同的可能性;
- 企业家:以远程方式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获取)数字内容和/或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 远程销售合同:在有组织的远程销售产品、数字内容和/或服务体系框架内,由企业家和消费者订立的协议,其中至合同订立时为止,专门或部分地使用一项或多项远程通信技术;
- 撤销模板:本条款附件I中列明的欧洲撤销模板。如果消费者就其订单没有撤销权,则无需提供附件I;
- 远程通信技术:可用于订立合同的手段,无需消费者和企业家同时在同一场所;
第2条 - 企业家身份
- Atelier Odette
- Herengracht 110, 2312 LG, Leiden, 荷兰
- 电话号码:+31.6.41.50.59.63
- 电子邮件地址:info@atelierodette.com
- 商业登记号:27337568
- 增值税识别号:NL 1867.30.093.B.01
第3条 - 适用范围
- 本条款适用于企业家的每项要约以及企业家和消费者之间订立的每项远程销售合同。
- 在远程销售合同订立之前,应将本条款的文本提供给消费者。如果这在合理范围内不可能,企业家将在远程销售合同订立之前说明本条款在企业家处查阅的方式,以及应消费者要求将尽快免费送达。
- 如远程销售合同以电子方式订立,则与前款相偏离,在远程销售合同订立之前,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向消费者提供本条款文本,使消费者能够以简便方式将其保存在持久介质上。如果这在合理范围内不可能,则将在远程销售合同订立之前说明在何处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查阅本条款,以及应消费者要求将通过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免费送达。
- 如本条款之外还适用特定产品或服务条款,则第2和第3款相应适用,在条款相冲突的情况下,消费者始终可以援引对其最有利的适用条款。
第4条 - 要约
- 如要约有限定的有效期或受条件限制,应在要约中明确说明。
- 要约应包含所提供产品、数字内容和/或服务的完整和准确描述。描述应足够详细,以便消费者能够进行正确的评估。如企业家使用图像,这些图像应是所提供产品、服务和/或数字内容的真实表现。明显的错误或明显的疏漏不约束企业家。
- 每项要约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使消费者清楚了解接受要约所附带的权利和义务。
第5条 - 合同
- 合同在消费者接受要约和满足所附条件时订立,但第4款的规定除外。
- 如消费者通过电子方式接受要约,企业家应立即通过电子方式确认收到要约的接受。在企业家确认收到该接受之前,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
- 如合同通过电子方式订立,企业家应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保护电子数据传输的安全,并提供安全的网络环境。如消费者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支付,企业家应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
- 企业家可以在法律框架内了解消费者是否能够履行其支付义务,以及与承担远程销售合同责任相关的所有事实和因素。如企业家基于此调查有正当理由不订立合同,则其有权以理由说明拒绝订单或要求,或对履行设置特殊条件。
- 企业家应在向消费者交付产品、服务或数字内容时或最晚时,以书面形式或以消费者能够以无障碍方式保存在持久介质上的方式,随附以下信息:
- 企业家营业所的地址,消费者可以在该处提出投诉;
- 消费者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和方式,或关于撤销权被排除的清楚声明;
- 关于担保和售后服务的信息;
- 产品、服务或数字内容的价格(包括所有税费);适用时为交付成本;以及远程销售合同的支付、交付或履行方式;
- 如合同期限超过一年或为无定期合同,合同终止的要求;
- 如消费者享有撤销权,应提供撤销模板。
- 在定期交易的情况下,前款的规定仅适用于第一次交付。
第6条 - 撤销权
对于产品:
- 消费者可以在至少14天的冷静期内无需说明理由解除产品购买合同。企业家可以询问消费者撤销的理由,但不能强迫其说明理由。
- 第1款所述的冷静期从消费者或消费者事先指定的非运输商第三方收到产品之日起开始计算,或:
- 如消费者在同一订单中订购了多个产品:消费者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收到最后产品之日。企业家可以在事先向消费者清楚说明的情况下拒绝接受不同交货时间的多产品订单。
- 如产品交付包括多个快递或零件:消费者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收到最后快递或最后零件之日;
- 对于在一定期限内定期交付产品的合同:消费者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收到第一个产品之日。
对于服务和非物质介质交付的数字内容:
- 消费者可以在至少14天的期间内无需说明理由解除服务合同和非物质介质交付的数字内容合同。企业家可以询问消费者撤销的理由,但不能强迫其说明理由。
- 第3款所述的冷静期从合同订立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未告知撤销权情况下产品、服务和非物质介质交付数字内容的延长冷静期:
- 如企业家未向消费者提供法定必需的关于撤销权或撤销模板的信息,冷静期应在本条第1至4款所规定的原始冷静期届满后12个月后方届满。
- 如企业家在原始冷静期开始后12个月内向消费者提供前款所述信息,冷静期应从消费者收到该信息之日起14天后届满。
第7条 - 消费者在冷静期内的义务
- 在冷静期内,消费者应谨慎处理产品和包装。消费者只能在确定产品的性质、特征和功能所必要的范围内打开或使用产品。基本原则是消费者只能以在商店中处理和检查产品的方式处理和检查产品。
- 消费者仅对由于超越第1款中允许的处理方式而导致的产品贬值负责。
- 如企业家未在合同订立前或订立时向消费者提供所有法定必需的关于撤销权的信息,消费者不对产品贬值负责。
第8条 - 消费者行使撤销权及其成本
- 如消费者行使撤销权,应在冷静期内通过撤销模板或以其他明确的方式通知企业家。
- 从第1款所述通知之日起,消费者应在14天内尽快将产品退回或交付给(企业家的授权代理人)。如企业家已提出自行取回产品,则无需进行此操作。在冷静期届满前退回产品时,消费者应被视为已遵守退回期限。
- 消费者应按照企业家提供的合理和明确的说明,将产品与所有送达的配件一起退回,如合理应原状和原包装退回。
- 正确及时行使撤销权的风险和举证责任由消费者承担。
- 消费者承担退回产品的直接成本。如企业家未声明消费者应承担这些成本或企业家声明将自行承担成本,消费者无需承担退回成本。
- 如消费者在事先明确要求企业家在冷静期内开始提供服务或交付非预制为销售的有限量或数量的气体、水或电力之后撤销,消费者应支付与企业家在撤销时履行的该部分义务相应的金额,相比完全履行该义务。
- 如存在以下情况,消费者无需支付非预制为销售的有限量或数量的气体、水或电力服务执行或城市供暖交付的成本:
- 企业家未向消费者提供法定必需的关于撤销权、撤销时的成本补偿或撤销模板的信息,或;
- 消费者未在冷静期内明确要求企业家开始执行服务或交付气体、水、电力或城市供暖。
- 如存在以下情况,消费者无需为全部或部分非物质介质交付的数字内容支付成本:
- 消费者未事先明确同意在冷静期届满前开始履行合同;
- 消费者未承认通过给予同意而失去撤销权;或
- 企业家未能确认消费者的此项声明。
- 如消费者行使撤销权,所有补充协议自动解除。
第9条 - 企业家在撤销时的义务
- 如企业家允许消费者通过电子方式提交撤销通知,企业家应在收到该通知后立即发送收据确认。
- 企业家应无延迟地但不迟于消费者通知撤销之日起14天内退款消费者的所有支付,包括企业家为退回的产品收取的任何交付成本。除非企业家提出自行取回产品,否则企业家可以等待收到产品或消费者证明已退回产品后再退款,以较早者为准。
- 企业家使用消费者使用的相同支付方式进行退款,除非消费者同意其他方式。退款对消费者免费。
- 如消费者选择了比最便宜的标准交付方式更昂贵的交付方式,企业家无需退回额外费用。
第10条 - 撤销权的除外
企业家可以将以下产品和服务排除在撤销权之外,但仅当企业家在要约中明确或至少在合同订立之前及时说明时:
- 价格与企业家无法控制的金融市场波动相关且可能在撤销期内发生变化的产品或服务;
- 在公开拍卖中订立的合同。公开拍卖指企业家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数字内容和/或服务的销售方式,消费者个人出席或有机会个人出席拍卖会,由拍卖师主持,成功竞价者有义务购买该产品、数字内容和/或服务;
- 服务合同,在服务完全执行后,但仅当:
- 执行已经过消费者明确的事先同意开始;并且
- 消费者已声明一旦企业家完全履行合同,其将失去撤销权;
- 《荷兰民法典》第7:500条规定的旅游套票以及人员运输协议;
- 旅馆设施提供的服务合同,如合同中规定了特定的执行日期或期间,且非用于住宅目的、货物运输、汽车租赁服务和餐饮;
- 与休闲活动相关的合同,如合同中规定了特定的执行日期或期间;
- 根据消费者的规格制造、非预制的产品,系基于消费者的个人选择或决定而制造,或明确供特定人员使用;
- 容易腐烂或保质期有限的产品;
- 因健康或卫生原因交付后密封且不适合退回、交付后密封已破裂的产品;
- 交付后因其性质与其他产品不可逆转地混合的产品;
- 酒精饮料,其价格在合同订立时已确定,但交付只能在30天后进行,其实际价值取决于企业家无法控制的市场波动;
- 密封的音频、视频记录和计算机程序,交付后密封已破裂;
- 报纸、杂志或期刊,该等的订阅除外;
- 非物质介质数字内容的交付,但仅当:
- 执行已经过消费者明确的事先同意开始;并且
- 消费者已声明通过此方式失去撤销权。
第11条 - 价格
- 在要约中所述的有效期内,所提供产品和/或服务的价格不会上升,除因增值税税率变化导致的价格变化外。
- 在前款的偏离下,企业家可以以可变价格提供价格与企业家无法控制的金融市场波动相关的产品或服务。此种与波动的关联及任何所述价格为指导价的事实应在要约中说明。
- 合同订立后3个月内的价格上升仅在其源于法定规定或规则时被允许。
- 合同订立后3个月起的价格上升仅在企业家已事先约定且满足以下条件时被允许:
- 其源于法定规定或规则;或
- 消费者有权从价格上升生效之日起解除合同。
- 产品或服务要约中所述的价格包括增值税。
第12条 - 履行和额外担保
- 企业家保证产品和/或服务符合合同、要约中所述的规格、合理的完好性和/或可用性要求,以及合同订立之日现行的法定规定和/或政府规定。如已约定,企业家还保证产品适合非正常使用。
- 由企业家、其供应商、制造商或进口商提供的额外担保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企业家未履行其合同义务时根据合同可以对企业家主张的法定权利和索赔。
- 额外担保是指企业家、其供应商、进口商或生产商的任何承诺,其中该方授予消费者超出法定要求(在其未履行其合同义务时)的特定权利或索赔。
第13条 - 交付和执行
- 企业家应在产品订单的接收和执行以及服务要求的评估中采取最大程度的谨慎。
- 交付地点为消费者告知企业家的地址。
- 在考虑到本条款第4条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企业家应及时执行已接受的订单,但最迟不超过30天,除非已约定其他交付期限。如交付延迟或订单无法或仅能部分执行,消费者应在订单提交后最迟30天内收到通知。在此情况下,消费者有权无成本地解除合同并有权获得任何损害赔偿。
- 按照前款解除后,企业家应立即退款消费者支付的金额。
- 产品毁损和/或遗失的风险由企业家承担,至交付给消费者或消费者事先指定且企业家已知的代理人时止,除非明确另有约定。
第14条 - 定期交易:期限、终止和续展
终止:
- 消费者可以无定期订立且意在定期交付产品(包括电力)或服务的合同随时解除,应遵守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和不超过一个月的终止期限。
- 消费者可以有定期订立且意在定期交付产品(包括电力)或服务的合同在所述期限届满时随时解除,应遵守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和不超过一个月的终止期限。
- 消费者可以在前两款所述的合同中:
- 随时解除,且不限于在特定时间或期间内解除;
- 至少以其订立该合同的相同方式解除;
- 始终以企业家为自己约定的相同终止期限解除。
续展:
- 有定期订立且意在定期交付产品(包括电力)或服务的合同不得默认续展或更新为有定期合同。
- 在前款的偏离下,有定期订立且意在定期交付日报、新闻周刊和杂志的合同可以默认续展为最多三个月的有定期合同,如消费者可以在续展期届满时以不超过一个月的终止期限解除该续展合同。
- 有定期订立且意在定期交付产品或服务的合同仅当消费者可以随时以不超过一个月的终止期限解除时,方可默认续展为无定期合同。在合同意在定期但每月少于一次交付日报、新闻周刊和杂志的情况下,终止期限最多为三个月。
- 有限期限为定期交付日报、新闻周刊和杂志进行试用或介绍(试用或介绍订阅)的合同不默认继续,并在试用或介绍期届满时自动终止。
期限:
- 如合同期限超过一年,消费者在一年后可随时以不超过一个月的终止期限解除合同,除非诚实信用原则反对在约定期限届满前解除。
第15条 - 支付
- 除非在合同或补充条款中另有规定,消费者应在冷静期开始后14天内支付应付款项,或在没有冷静期的情况下在合同订立后14天内支付。对于服务提供合同,该期限从消费者收到合同确认之日起开始。
- 在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时,消费者在通用条款中绝不得被强迫预付超过50%的金额。如已约定预付款,消费者在完成所约定的预付款前无权对相应订单或服务的执行主张任何权利。
- 消费者有义务立即向企业家报告提供或标明的支付数据中的任何不准确。
- 如消费者未及时履行其支付义务,在企业家指出迟付并给予消费者14天期限以进一步履行支付义务后,如在此14天期限内未支付,消费者应对未支付的余额支付法定利息,企业家有权收取由其发生的诉外催收费用。此类费用的最高额为:未付余额至€2,500的15%;随后€2,500的10%和后续€5,000的5%,最低€40。企业家可以为消费者的利益偏离所述金额和百分比。
第16条 - 投诉处理
- 企业家应拥有充分公示的投诉程序并根据此程序处理投诉。
- 关于合同执行的投诉应在消费者发现缺陷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完整和清楚的方式提交给企业家。
- 提交给企业家的投诉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收到回复。如投诉预见到需要更长的处理时间,企业家应在14天期限内做出收到通知的回复,并说明消费者何时可以期望收到更详细的答复。
- 消费者应给企业家至少4周的时间以相互协商解决投诉。在此期限后,将产生一个可适用争议解决的争议。
第17条 - 争议
本条款所涉及的企业家和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应受荷兰法律专有管辖。
第18条 - 补充或偏离条款
补充或偏离本条款的条款不得对消费者不利,应以书面形式记录或以消费者能够以无障碍方式保存在持久介质上的方式进行。
条款更新于:2026-08-30。
